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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双版纳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

作者:admin 时间:2018-05-24 点击:2585 次

 

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(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)贮存的基本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(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)出、入库,贮存及养护。
2  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
   2.1  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。
   2.2  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,应符合防火、防爆的安全要求,爆炸物品、一级易燃物品、遇湿燃烧物品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。
   2.3  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,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,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。
   2.4  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:
         a.  爆炸品;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-07-26批准1996-02-01实施
         b.  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;
         c.  易燃液体;
         d.  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;
         e.  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;
       f.  毒害品;        
       g.  放射性物品;
   2.5  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:
       a.  隔离贮存;
       b.  隔开贮存;
       c.  分离贮存。
  2.6  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、分类、分库贮存。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。
  2.7  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、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。

3  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

3.1  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、分项、容器类型、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。
   3.2  遇火、遇热、遇潮能引起燃烧、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,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、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。
  3.3  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、爆炸、分解、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。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。
  3.4  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,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,仓库不准建在城镇,还应与周围建筑、交通干道、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。
  3.5  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、氧化剂、易燃物品、自燃物品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。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、剧毒气体同贮;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,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,必须有压力表、安全阀、紧急切断装置,并定期检查,不得超装。
  3.6  易燃液体、遇湿易燃物品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,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。
  3.7  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、通风、干燥的场所,不要露天存放,不要接近酸类物质。
  3.8 腐蚀性物品,包装必须严密,不允许泄漏,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。
4   化学危险品的养护
  4.1  化学危险品入库时,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、数量、包装情况、有无泄漏。
  4.2  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,在贮存期内,定期检查,发现其品质变化、包装破损、渗漏、稳定剂短缺等,应及时处理。
5  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
  5.1  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,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。

5.2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、登记、验收内容包括:数量、 包装。
  5.3  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、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,必须采取防火措施。
  5.4  装卸、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,做到轻装、轻卸。严禁摔、碰、撞、击、拖拉、倾倒和滚动。
  5.5  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,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,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。
  5.6  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。
  5.7  修补、换装、清扫、装卸易燃、易爆物料时,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、合金制或其他工具。
6   消防措施
  6.1  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,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、设施和灭火药剂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。
7  废弃物处理
  6.1  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。
  6.2  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。
  6.3  按化学危险品特性,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,不得任意抛弃、污染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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